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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统计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统办字〔2017〕28号

局机关各处(室)、普查中心:

市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统计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统计政治生态环境,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鞍委办发〔2017〕3号)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

    1.局领导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针对性,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解决问题,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调研活动要统筹安排,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地点、一条线路去调研。调研中要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基层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准确掌握第一手情况。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半个月。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2.局领导调研期间召开现场会、汇报会或座谈会,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范围;结合调研进行检查、督导、现场办公、协调项目等,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除主要领导外,其他局领导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体人员工作汇报会,不召开由基层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汇报工作要讲真话、报实情,多讲问题、多提意见和建议。重要调研后的重要意见、建议,应当向市领导写出调研报告。      

3.局长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副局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市局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3人,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其他局领导到基层调研,陪同的市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部门由2位同志陪同。 1个调研点涉及多个处室的,每个处室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在现场。市局随行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县(市)区、开发区统计部门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处室到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不能超过3人,并保证处室留人值守。要安排集体乘车,随行车辆不得超过1辆。

    4.陪同调研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部门负责同志一律不到车站、高速路口等迎送,可在第一考察调研现场迎候,在最后一个考察调研现场道别。调研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调研点和住地要保持常态,不得改变原有的工作、生活秩序。不安排观看文艺表演,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调研点不得自行安排摄影、摄像。

    5.需要在调研点住宿的,一律安排标准间,不增加高档生活用品;需要在调研点用餐的,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场所消费。差旅费用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鞍委办发〔2015〕8号)和《鞍山市统计局差旅费管理办法》(鞍统办字〔2017〕2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结算。

6.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调研点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得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简化会议活动

    7.坚持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合并召开。适当增加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未经批准,局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和各类论坛等。

8. 严格执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鞍委办发〔20l5〕9号) 和《鞍山市统计局会议(培训)费管理办法》(鞍统办字〔2017〕19号)的有关要求,实行会议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要提前一周报局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批,每年不超过l次。涉外会议和活动严格按照外事工作规定执行。

9.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参加人员和会期。按照《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委办发〔2015〕9号)要求,控制参会人员、工作人员和会期。尤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人数不超过100人,会期一般不超过l天,不得请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如确需邀请,须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10. 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全市性会议可视情况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在不涉密且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的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

11. 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发言要紧扣主题,紧贴实际,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不作一般表态和工作汇报,严格控制发言时间,切实提高讨论质量。

12.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 文具按需发放,不制作背景板, 不上香烟水果。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

13. 严明会议纪律,按时报名、规范请假。严格执行出差、出访、学习、休假报备工作制度,不得迟报、漏报。

14.局领导因公外出抵离省、市机场、车站等,不安排工作人员服务保障。

三、规范精简文件简报讲话                   

15. 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及上级机关已作出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能以口头、电话、信函、电传、信息网络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仅表态性、未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照撒照抄照转上级文件的,一律不发文。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后,除主要负责人调整的,其他负责人及成员调整的,不再以市局文件形式发文。局领导在全市统计工作会议上作出具体部署的讲话,已在会上正式印发或主要内容已公开播发的,一般不再发文件。

16. 树立清新简朴文风。起草文稿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将上级有关精神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提出有利于推动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增强文稿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简报要反映重要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坚持讲真话、实话、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提倡作提纲掣领、言简意赅的即席讲话。严格控制篇幅,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讲话一般不超过3000字,简报控制在2000字。进一步加强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并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协同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流转,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17. 严格文稿发表,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局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为他人著作作序,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四、规范外事、出访活动

18. 局领导出访服从上级机关统一安排,局本级不制定出访安排。   

19.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落实“因事定人”“人事相符”要求,严格执行上级要求的出访规定。

    20.出访要讲求实效,厉行节约,严守纪律。严格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食宿,避免铺张浪费。出访期间要认真执行公务,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休闲娱乐等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不得私自改变出访路线和增加在外停留天数;其他有关活动,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

21. 回国后要及时报告出访情况。除特殊情况外,要以适当方式公开公示出访情况。

五、改进新闻报道

    22.局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考察调研等,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除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外,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按照精简务实原则,尽量压缩新闻报道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发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根据会议和活动的主题内容确定职务称谓,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

六、 加强固定公务用车管理

23. 严格执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鞍委办发〔2016〕31号)关于车辆配备有关规定。

24. 不得换用、借用、占用、调用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其他服务对象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配备的固定公务用车。

七、规范办公用房

25.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配置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须及时清理并腾退;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不得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

26. 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经严格审批后,由兼职(任职) 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27. 局领导退休后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办理退休手续后,办公用房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

八、规范企业(社团)兼职

28.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局领导,按规定不得在企业兼职。

局领导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按规定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务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的,经市委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兼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须由市委按规定审批并备案。

29.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局领导,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界限为70岁。在企业兼职期间,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0.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局领导,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经市委按规定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九、加强督促检查

31.局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本办法,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带动 全市统计系统干部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到位。

32.各处室和普查中心要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抓出成效。局办公室每年年底进行1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33.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向局党组会议作出汇报。

34.局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监督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本办法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点名通报、公开曝光;对顶风违纪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以及失职失责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问责。

35.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系统全体干部。

36.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37.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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