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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统计局关于做好“从事统计
工作30年”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统计局、统计部门,辽宁省统计局鞍山市调查队,岫岩县调查队: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关于做好“从事统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人事司函〔2016〕689号)要求,颁发“从事统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作为今后每年的常规工作,现就我市开展“从事统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颁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对象和范围

荣誉证书颁发对象为在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满30年(统计工龄可累计计算)的工作人员,且向每名颁发对象只颁发1次。今年颁发范围为截止2017年12月31日从事统计工作满30年,且未列入过往年“从事统计工作30年”荣誉证书颁发范围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二、颁发对象认定和填报登记表

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统计机构颁发对象认定工作,及时汇总填写《从事统计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附件),于1月16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市统计局办公室。作为常规工作,自今年起,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从事统计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报市统计局办公室。

三、其他事项

(一)荣誉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作并发放到市统计局。

(二)市统计局负责在荣誉证书上填写颁发对象姓名和落款日期,并组织本地区证书颁发工作。

(三)荣誉证书不作为享受待遇的凭证。

联系人:王珉    电话:5536805

电子信箱:asstjj@163.com

 

附件:从事统计工作满30年人员登记表(点击下载)

 

鞍山市统计局
2017年1月12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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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