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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统计局党组管理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鞍统党组字〔2016〕42号

局机关各处室、普查中心,省统计局鞍山市调查队、岫岩县调查队:

根据市委组织部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5〕19号)文件和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省统计局市县级调查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统字〔2016〕28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统计局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市统计局党组管理工作人员(含代省统计局管理的鞍山市和岫岩县调查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清查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及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集中清理登记

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要求,市统计局对局党组管理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清理。请各位局管工作人员将尚在有效期内个人持有的相关证件及时上缴,并填报《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清理登记表》(附件1)。

需上缴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种类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自愿放弃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裸官”配偶及子女的“绿卡”。

因个人保管不善丢失的,需本人写出书面的情况说明(写清所丢失证件类型,编号,证件签发机关,办理日期及有效期截止日)。

二、加强登记备案工作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市统计局局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

1.局机关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2.市统计普查中心全体人员;

3.市、县级调查队除正队长、副队长以外工作人员;

4.单位涉及国家秘密、行业秘密的人员;

5.自愿列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人员的“裸官”配偶、子女。

(二)登记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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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备案人员的如下信息:(1)姓名;(2)性别;(3)身份证号码;(4)出生日期(以档案认定的日期为准);(5)现任职务;(6)户口所在地(户籍地);(7)登记备案人员类型;(8)人事主管部门。

(三)登记备案程序

1.局办公室将对需登记备案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进行登记造册(附件2),并对列入备案范围的人员逐人填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报送表》(附件3,报送时正反面打印)。

2.登记造册和备案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上述列举的“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中,代省统计局党组管理的干部汇总后统一交省统计局;其他局管人员,根据《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公境〔270〕号)精神,在本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3.请局机关各处室、普查中心,省统计局鞍山市、岫岩县调查队以处室(部门)为单位组织工作人员根据登记备案内容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查询表》(附件4),并将纸质表格和电子数据光盘按照上述管理权限提供给局办公室,以备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日常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此前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上述登记备案的管理权限分别上缴市统计局办公室集中保管。

今后,市统计局党组管理的干部新申请领取证件的,需填报《鞍山市统计局工作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附件5);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需填报《鞍山市统计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6),逐级报批。

市统计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过期失效的证件,将及时交本人保管。

调查队其他工作人员申请领取证件或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请参照本局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要求予以办理。

四、其他要求

对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登记备案工作将实行常态化动态管理。登记备案人员本人要及时按登记备案的管理权限填报《特殊身份人员通报备案(撤销)通知书》(附件7),若工作单位、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本人要及时按登记备案的管理权限填报《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管理信息撤销/变更报送表》(附件8),报送变更登记备案的内容。

 

中共鞍山市统计局党组
2016年9月9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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