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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统计局“门前四包”责任制》的通知
鞍统办字〔2016〕11号

机关各处(室)、普查中心、地方调查队:

根据市创城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鞍山市统计局“门前四包”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鞍山市统计局“门前四包”责任制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局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鞍山市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鞍山市统计局的各处(室)、地方调查队、统计普查中心(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门前四包”是指:

(一)包市政设施:维护公共设施,无损坏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现象,对损坏的公共设施及时维护,恢复原状。

(二)包市容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全天清扫保洁,清除污物、污迹、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及时拣拾绿化带、行道树周边杂物,垃圾按规定袋装并定点定时投放;在责任区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及其他附属物上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定期刷洗墙面、牌匾、灯箱等;责任区内地面洁净、立面整洁。

(三)包绿化美化:维护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禁止对花木折、钉、挂、拉、压、拴、刻划及非法占用绿地,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整形和修剪,清除枯枝残叶。

(四)包公共秩序:责任区内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禁止乱摆乱卖、乱堆乱放、私搭乱建、乱挖乱竖,做到责任区内秩序井然。

第四条局办公室为“门前四包”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一是组织实施、掌握全局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二是制定“门前四包”检查、评比、考核办法和全局 “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达标标准,组织全局“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的竞赛评比活动。

第五条各处处长为本部门“门前四包”第一责任人:一是根据局里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计划,负责划定本部门 “门前四包”责任区域,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落实“门前四包”的日常管理;二是确保本部门“门前四包”具体责任人及时到位,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三是建立规范的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台帐和工作档案。四是定期对本部门的“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五是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开展“门前四包”工作情况,定期向局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门前四包”工作的管理方式与责任分工。 

(一)环境卫生的责任分工:

各处(室)、队、中心的室内卫生由各处(室)、队、中心负责,公共区域的卫生由共同负责,分单、双号轮流值日,对责任区进行每天一次清扫,全天保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市容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日常的公共秩序由局办公室负责维护、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市政设施和绿化美化的监督、管理:“门前四包”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绿化美化由绿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各处(室)、队、中心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责任区内的“门前四包”工作,发现违反“门前四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八条全局各部门应将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明确具体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门前四包”责任人服从管理。

第九条局办公室对“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检查,要求台帐和工作档案齐全,内容详实。

检查标准按百分制计算,得分率在9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94%与7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得分率低于74%的为不达标,得分率85%以上的为达标,得分率在84%与65%之间的为基本达标,达标率低于64%的为不达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即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全局每年度开展一“门前四包”责任制达标优胜单位的竞赛评比活动,并设立“门前四包”先进流动奖杯,对获得年度“门前四包”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凡不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检查累计3次不达标的单位,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局信息栏公开曝光,取消该部门年度一切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一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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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