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信息 >> 正文
 
 
解读相对指标 助力转型升级

为及时反映和引导各地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统计指标体系的导向作用,省统计局特制定《辽宁省反映经济转型升级综合统计制度(试行)》,进一步明确了资源环境考核指标。为贯彻落实这一制度要求,鞍山市统计局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的能源相对指标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入的解读,以期为政府监测经济转型升级进程,加强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首先,明确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的定义。就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某一区域或某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最终排入环境的数量较排放基数的削减比例。

其次,阐述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的控制因子。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和氨氮四种因子。并详细阐述了四类污染物的含义、主要成分、产生来源和危害表现。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是指水体中能被氧化的物质进行化学氧化时消耗氧的量;二氧化硫(SO2)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来自火力发电厂、工业锅炉、金属冶炼厂、造纸厂、生活取暖、炊事、垃圾焚烧及柴油机动车的排放等。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会导致呼吸道炎症、支气管炎、肺气肿、眼结膜炎症等;氮氧化物包括多种化合物,如一氧化二氮、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三氧化二氮、四氧化二氮和五氧化二氮,主要来源于汽油、柴油为燃料的汽车尾气,主要损害深部呼吸道;氨氮是指水中以游离氨(NH3)和铵离子(NH4)形式存在的氮,主要来源于人和动物的排泄物、农用化肥的流失和工业废水中,对水生生物有较大的毒害,当生成亚硝胺时,具有致癌和致畸作用。

最后,阐述了建立这一指标的意义和我市该指标的“十二五”规划。指出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9.78万吨、0.95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1.01万吨、1.10万吨分别减少11.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4%)、1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3.7%);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13万吨、7.43万吨以内(不包括总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规模的电力企业),比2010年的12.98万吨、8.21万吨分别减少6.5%、9.5%。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这一相对指标的详细解读,不仅有利于实现我市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我市治理污染的工作效率,更有助于及时反映和引导我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有助于一个空气清新、河水清澈、环境优美的新鞍山的构建。

 

 

 

附件
相关文档
辽宁省鞍山市统计局